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快速导航

房屋拆迁标准与强制执行时间

更新时间:2022.09.14

民事诉讼法》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强制执行时间,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七条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第八条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九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第十四条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展开更多

针对房屋拆迁标准与强制执行时间,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律师普法
更多 >

1、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同时,交付执行根据,即行政裁决书及有...更多>>

相关短视频
更多 >
1'11

法院判决生效后,应当履行判决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另一方有权作为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更多>>

专业问答
更多 >

可以。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执行案件即告执结。双...更多>>

法师兄 生活法律常识 房产纠纷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