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一点,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儿童的唯一监护人犯罪,事实上是无法送监执行的。
其次,无法送监可能会按以下方式加以处理:
1、执行机关拒绝签收,导致罪犯事实上无法送监,长期滞留于社会上,形成执行困难,需要在政法委主持下,由检察机关牵头予以定期清理;
2、决定机关(人民法院)改为
暂予监外执行,送交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但根据2015年两院两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儿童唯一监护人不属于法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因此,这种做法涉嫌违法操作。
3、部分省市由政府发文,对被收监罪犯子女的安置做出专门规定。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在2017年5月颁布《关于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罪犯年幼子女作为“困境儿童”之一加以专门安置。但类似规定的有效执行还要考虑到民政部门儿童福利院的建设程度,实践中仍有诸多困难。
最后提醒一句,如果提问者系儿童唯一监护人的话,还是希望您遵纪守法,孩子不是您逃避处罚的保护伞,为了孩子未来的成长,请给他(她)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