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由遗赠人或扶养人的住所地公证受理。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正,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确有困难,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申办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当事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二)当事人的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
授权委托书;
(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五)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和成员情况证明;
(七)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八)遗赠扶养协议;
(九)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当事人身份明确,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就遗赠扶养协议事宜达成协议;
(三)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四)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一)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三)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条款完备,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可行,文字表述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