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
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再由一审案件承办人注明生效时间;
2、
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3、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等;
4、申请执行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5、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有效证明文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者证件。
三、管辖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由一审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
申请执行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
赔偿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天;
3、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天。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