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
网络著作权受到侵害依然要适用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最基本的构成要件。只不过网络作品具有其特有的虚拟载体,认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在适用这四个构成要件时,其具体内容须分别解析。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首先,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是指具有违反《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
其次,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也指违反《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再次,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还指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
首先,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网络著作权的结果。
其次,网络著作权侵权所致损害有可补救性。
再次,网络著作权侵权所致损害具有确定性。
(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指侵害网络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引起了对网络著作权损害的结果。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违法行为一定发生在损害结果之前,也就是说时间上原因与结果具有顺序性,原因一定发生在结果之前。
第二,对其客观实在性进行认定。对引起网络著作权损害事实的违法行为一定是客观的,不是一个人凭空臆想出来的。只凭人的主观想象是对事物造不成什么损害后果的。
第三,根据必要条件规则来进行认定。
(四)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