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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2.01.17

2007年底至2009年2月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生产负责人丁月生,明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仍向河中排放,致使自来水厂取水口被污染。盐城市盐都区法院裁定认为,胡、丁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胡文标是主犯执行有期徒刑11年;丁月生是从犯判处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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