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是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董事会应当于股东会议召开的30日以前,将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解散的事项通知股东。股东大会应当作出特别决议。
(1)成立清算组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
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
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
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
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