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在《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工程施工合同管辖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而且乙方拟提起的诉请系基于甲、乙双方签订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出,故不属于
不动产纠纷,而应当属于合同纠纷。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故本案应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