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律师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7天内回复是否同意申请,决定取保候审的,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
3、由
公安机关执行,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将
保证金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
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