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遗失,可以申请复印。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施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
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