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2014)咸民终字第00000号
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廊坊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1日作出
(2010)廊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某搬离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区某某路某某市场西楼3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6000元整。后因被申请人
不服一审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
(2010)廊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
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