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关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救济途径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
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
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此可见,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如经查实,确实存在错误的,可以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