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
1、
离婚起诉书;
2、身份证、户口本;
3、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
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即家庭财产清单;
5、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本;
6、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7、夫妻关系现在的证明材料;
8、
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明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
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