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继承发生的证据,如被
继承人死亡证明等;
2、关于继承人的证据,如户口簿等,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及继承人的人数;
3、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材料;
4、被继承人的遗嘱;
5、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情况的证据;
6、继承有无法定照顾事由的证据如残疾等;
7、有尚
未出生的胎儿,要出示医院诊断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
(一)》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十一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
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