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首先,我们需要确定“不同类型的人”是否为刘某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的且受其控制,如果是这种情况,则构成组织卖淫罪。如果仅是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构成介绍卖淫罪。对于嫖娼者的处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完是否还可以刑事处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