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有财产是事实行为,精神病人具有权利能力,所以可以拥有财产。
法理在我国法律中将精神病人称作
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
无行为能力人。(看是否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有确立的监护制度,也就是说,监护制度实际上是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制度,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这种制度行使民事权利。
精神病人的财产属于精神病人自己,监护人只是她的财产管理者,你可以吧精神病人看做是一个孩子来讲,孩子可以有自己的财产啊,看到那些童星了吗?那些财产是属于他们自己的。
二、财产依一下顺序保管: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它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
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