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此基础上又听取了庭审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全面的了解。现针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xxx犯强奸罪辩护人是没有异议的。但由于被害人的反抗,犯罪行为没有得逞,属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符合刑法未遂犯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犯罪以后,积极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归案后,积极悔罪。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已的错误,并彻底忏悔自已的罪行。从今天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也看到了被告人能当庭认罪,表现出积极赎罪的心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从犯,在家一贯表现较好,从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建议法庭给予被告人xxx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