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能抵押。抵押房产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而且抵押房产的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但是房产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则不可以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