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死刑复核阶段要开庭,但并不反对用高于最低标准的方式来完成复核任务。2013年6月17日最高法院就曾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复核过一起涉嫌
抢劫罪被判决死刑案,这种做法是一种进步,完全符合刑诉法的法律精神。而检察院配合最高院开庭的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