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追讨赔偿:
(一)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
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
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