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2、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3、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
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