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的确认,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是否受到限制或被剥夺,也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能否行使等问题。因此,规定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是十分重要的。如前所述,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实行判例法制度,因此大多没有确认犯罪嫌疑人的专门程序。在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中,前苏联《
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人被认为是犯罪嫌疑人:1.因有犯罪嫌疑而
被拘留的人;2.在提出控诉以前已对他采取强制处分的人。认定某人为犯罪嫌疑人的文件是:笔录,或关于拘留的决定,或适用强制处分的决定。在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对原苏联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但总体来说变化不大。《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52条规定:“下列的人被认为是犯罪嫌疑人:
(1)因有犯罪嫌疑而被逮捕的人;
(2)在提出控诉以前已被
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如此看来,前苏联和俄罗斯的《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了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但规定得很简略。
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2021年两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都没有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提出以下具体设想:
1.申请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要确定某人为犯罪嫌疑人,应填写《确认犯罪嫌疑人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被确认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涉嫌的罪名,申请确认的理由(犯罪事实和证据),申请机关及申请人,批准机关及批准人等。
2.批准
办案的侦查人员将《确认犯罪嫌疑人申请书》填写好,报县级侦查机关负责人审批。紧急情况下,可由县级以下的案件侦查负责人审批,但应在2日内补报县级侦查机关负责人审批,若县级侦查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确认,则犯罪嫌疑人的确认及确认后与此相关的侦查活动无效。
3.告知
经县级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确认犯罪嫌疑人后,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进行讯问。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侦查人员应告知其因涉嫌什么犯罪而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
第一次讯问时,应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自行辩护、聘请律师等诉讼权利。
4.救济
被追诉人对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异议,被追诉人或其
诉讼代理人可向批准侦查机关的上级侦查机关申请复议,上级侦查机关必须在2日内予以答复;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批准侦查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后必须在3日内做出决定。检察机关认为应当确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向申诉人说明确认的理由;认为不应当确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向批准的侦查机关发出不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书并说明不确认的理由,侦查机关必须执行,因确认而进行的侦查活动无效。
被追诉人对未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异议,被追诉人或其近亲属可向办案侦查机关的上级侦查机关申请复议,上级侦查机关必须在2日内予以答复;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办案侦查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后必须在3日内做出决定。检察机关认为不应当确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向申诉人说明不应确认的理由;认为应当确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向办案的侦查机关发出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书并说明确认的理由,侦查机关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