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清楚,交警部门的调解,不是
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双方一致申请的情况下交警部门才会接受调解,交警部门在调解过程当中,一般会做如下工作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
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并对其进行教育;
(四)根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