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在享受法律对其保护的同时,也应当承当一定的法律义务,具体义务包括以下几点:
1、充分公开发明内容的义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如果专利权人不履行此义务,其发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缴纳年费的义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
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逾期不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告终止。但发生以下情形除外。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2)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3)当事人请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