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好!我有个借条是这样的:
1,甲方在2005年6月20日前将现金四拾万人民币借给乙方;
2,使用期限;即从2005年6月20日-05年11月15日止。
3,乙方在借款期限内支付给甲方使用费20万元。
4,乙方在2005年11月15日前以分期付款方式将借款四拾万元和乙方给甲方的使用费二拾万元及利息支付完毕。(总计六十一万九千元整)
5,乙方以刘迹、王晓伟的楼房做抵押,如不能按其还款刘迹,王晓伟自愿将楼房给甲方;
6以上协议双方自愿达成,意思表示真实,此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我是甲方,法院人员说法律不支持好处费,除本金外不应支付任何费用。我感觉很不应该啊!你们说这样对吗?谢谢了!这就是银行贷款利率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