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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评残工伤赔偿金额问题

更新时间:2022.06.04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享受康复性治疗费待遇的条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六款 工伤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3、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享受条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4、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条件: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辅助器具。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 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一、二款。 (2)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6、生活护理费 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⑵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7、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8、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 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无明文规定) 一级至四级: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条件:从评残后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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