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的债务处理: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
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
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