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拘留20天最长不超过20天。从拘留所转押到看守所,是行政拘留改为了刑事拘留,也就是说原来给违法行为人下达的是
行政处罚决定,在这期间发现其有犯罪行为,需要追诉刑事责任,所以才关押进看守所的。假如,对于吸毒人员的吸毒行为只能进行治安处罚,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警方发现其还有
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或者贩毒行为,就涉嫌构成了犯罪,启动了
刑事诉讼程序。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
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