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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的问题

更新时间:2022.12.20

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具体的程序如下: 当事人向涉外仲裁机构提交申请。 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涉外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只有对争议的裁决权,而没有对财产保全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因此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予以执行。 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况下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和解除财产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涉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规定办理。不同的是当事人只有在申请仲裁后才能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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