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2、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附加刑的,判处有期徒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
适用取保候审,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