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规定: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
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
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