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形式,是相对于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1989年国务院发布《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规定》(2001年10月失效)中,明确“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岗位,签订、在用人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人员。临时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上、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上、政府部门对其实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于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后,全面建立通过
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临时工”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已经不存在。
如果能证明是事实劳动用工关系就可以申报工伤。否则就只能按照雇员一般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
申请工伤认定,
2、
工伤认定后,申请
工伤等级鉴定。
3、确定工伤等级后,要求享有工伤待遇。
4、单位不给予工伤待遇,可以
申请劳动仲裁。
5、注意
工伤认定期限为一年。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