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
可撤销合同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
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奏效的意思表示归于
无效的合同。我国的民法典限定:下列民事做法,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予以变换或者撤销:
(一)做法人对做法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平等的。被撤销的民事做法从做法开始时起无效。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通常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限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能够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二、什么是可撤销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做法人因对做法的性质、另一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做法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导致较大损失。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平等的。所谓合同显失平等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另一方无经验,招致两方的
权利与义务明显违背平等、等价有偿原则。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所谓欺诈是指做法人一方当事人有意告知另一方虚假情况,或者有意掩瞒真实情况,诱使另一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导致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导致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五)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另一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
不正当利益,迫使另一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另一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