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处罚程序是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
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必须遵循的步骤、顺序和时限。“程序是对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恣意的控制”。《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无效。程序合法是对行政处罚行为程序的最低要求。它规定了行政处罚主体
实施行政处罚时不能缺少的法定步骤、不能颠倒的法定顺序和不能超过的法定时限。如先告知、听证,后决定处罚;先调查取证后裁决;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如扣留(封存)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等等,都是法律规范对行政程序作出的强制性规范。
2、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以
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因此,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即使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