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在股权转让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形式的不同;
2、交易场所的不同;
3、对股东转让限制的不同;
4、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
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
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