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有明确规定的,只要
法院强制执行失信申请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即可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告执行人名单,与被执行人是否每月都在支付没有必然的联系。再说,如果问题所说的“每月都在执行”只是像征性地支付一部分,而不是严格按照生效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合同的,就属于未履行,法院可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然,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也可以由本人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申请纠正。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
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