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案件递交给检察院,说明公安部门已经侦查结束,准备追究刑事责任;但在
检察院审查时出现了上述情景,需要补充侦查。
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
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视情况分别处理。诚心回答你
检察院退侦是什么这个问题,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