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要看实际情况而定。破产人的账面债权中,债务人履行不能的,属于不能收回的债权,对于不能收回的债权,应按以下两种不同情况处理。
1、暂时不能收回,但今后有收回可能的,应当计入破产财产,由清算组组织积极催收;在清算分配时仍不能收回的,如果数目较大,可以经
债权人会议决议,由
破产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4条规定: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可以进行债权分配。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2、对于无收回可能的债权,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的规定,不计入破产财产。
此外,法院受理破产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
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之后,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顺序和财产清算情况,按比例得到清偿,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归于消灭。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