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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6.09

《证据规定》第十七条作出了“列举加概括”式规定,对客观原因作出了列举性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和范围: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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