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
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申请书如下:
一、刑事受审能力是指刑事被告人参加庭审,接受审判的能力。具体是指刑事被告人理解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自己行为在诉讼中的意义,能够行使诉讼权利,并能与辩护人合作为自己进行辩护的能力。它可分为有受审能力、无受审能力和部分受审能力。部分受审能力是指被告人在某种治疗措施或其他科学措施下,具有的受审能力。
二、法庭针对不同的刑事受审能力的鉴定结论,应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
对于有部分受审能力的情况,应向医务人员详细了解医疗措施的局限性和良好效果的持续时间,采取相应的审判步骤,在审判时必须有医护人员在场。对无法到庭的被告人,审判人员还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地听取其陈述,必要时可以由有关
诉讼参与人到场。
对无受审能力的被告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中止审理,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给予治疗和监护,并定期对其受审能力进行复查,待其病情好转,恢复受审能力后,继续审理。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