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个人的
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