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销售者销售明知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商家要求商品价钱十倍的赔偿金。其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化妆品的赔偿标准也是参照食品的“假一赔十”来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是“假一赔三”的,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家如果存在欺诈的行为,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商家承担商品价值三倍赔偿金的赔偿,例如服装和电子产品都属于“假一赔三”的范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
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