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由此可见,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必须进行质证,由法庭予以全面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对
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按照《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9条规定,法院可以将
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作出新的责任认定。
3、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当事人若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申请重新认定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再有重新认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