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第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
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的,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