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有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应承担定金担保责任。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定金担保的目的就能够得以顺利实现。定金罚则适用于当事人
不履行债务的情况,而不适用于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情形。所谓不适当履行债务是指当事人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在履行标的的数量、质量,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上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2)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必须主观上有过错。这是定金与其他担保方式的区别之一。定金不仅是一种担保方式,也是一种合同责任方式,它的适用须违约方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双方当事人都违约时,不适用定金罚则,但要依法追究双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