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行政强制执行的管辖的确定如下: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行政案件。”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8号)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
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
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