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了上市公司的破产申请之后才会依法向社会公告。到此时,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才和社会公众一样知道上市公司已破产,而同样作为上市
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对这些信息早已了如指掌,这对中小股东是不公平的。二是因为法律没有给中小股东设定一个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关,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很难集中起来并反映到公司的高管层,而且法律也没有赋予中小股东这些权利来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只有
债权人和债务人才可以对上市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根据《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