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区**镇**村*组,联系电话:***********。
被告:***区人民政府,负责人:胡**,职务:区长。
被告:***区**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王*,职务:镇长。
请求事项:
一、确认被告对原告所有的位于**的土地实施的征用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征地报批之前未经被征地农民即原告知情、确认;未告知被征地农民听证权利也没有举行听证。
二、涉案土地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尚未清理,被申请人不应批准征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第二十四规定: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重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
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在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征地批复之前该片区房屋已经被拆除十几处,属于非法批准使用土地行为。被申请人在涉案土地上的违法用地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之前,批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三、被征地农民没有得到合法、妥善安置。
四、被申请人审查不严,报批材料存在虛假。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报批的土地是用于联盟路项目建设,不是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被申请人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名义作出471号征地批复,明显是审查不严,欺骗联盟村村民。
五、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基于以上事实,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呈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镇**村*组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