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房地产中介的服务规范: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
机构的备案、年审情况
房屋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
(二)房地产中介业务,由所在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一般包括: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项目名称、内容及要求
合同履行方式、期限
中介服务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受委托业务转拖给其他中介机构。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应在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收费应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执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聘用无资质、资质未经注册或未经变更注册的人员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以诋毁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机构或者支付介绍费等
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为禁止转让、抵押的房地产提供转让、抵押中介服务(如房屋无房地产证、有抵押、产权不清等)
法律、法规禁止的的其他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