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规定:
1、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被告人不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或县;
2、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常住地址、所在单位或者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必须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3、在接到传讯的通知时,应该按规定时间及时到案;
4、不可以通过任何形式干扰证人出面作证;
5、不可伪造、销毁证据或者串供。
6.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
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